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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农商银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办法
2016-09-04 00:00:00.0

府农银发〔2016〕2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府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管控水平,规范员工职业操守和行为管理,对重要岗位和异常行为加强监督,主动预防、及早发现并有效化解案件风险,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异常行为,是指员工不同于寻常的表现,可能导致违规违纪和职务犯罪的趋势性、苗头性行为,可能造成操作风险隐患或诱发案件风险的各种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是指对员工异常行为进行主动识别,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控制、化解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短期合同、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

第五条 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审慎实施。排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员工合法权益。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排查反映问题不得无中生有、颠倒是非,不得打击报复、蓄意诽谤诬陷。

(三)注重预防,教育为先。加强合规文化教育,引导员工牢固树立合规操作意识,主动预防、避免案件或案件风险发生。

(四)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要建立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

(五)以人为本,注意保密。要尊重员工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做好排查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行董事长作为本行案件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内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负首要责任,具体职责为:

(一)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格落实干部交流、重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亲属回避等案防制度;

(二)掌握本行员工思想和行为总体情况;

(三)安排部署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

(四)研究处置异常行为员工。

第七条 本行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内员工异常行为排查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具体职责为: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员工思想和行为动态;

(二)指定排查工作主办部门;

(三)明确相关部门、网点排查职责;

(四)审议年度排查方案;

(五)协调相关部门为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提供支持,给予必要的资源保证;

(六)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异常行为员工。

第八条 本行案件防控工作主办部门为合规管理部,负责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年度排查方案,提交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二)组织、推动辖内排查工作;

(三)对排查发现的异常行为及时核实查证、督促整改,定期向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协调相关部门、网点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四)收集汇总排查资料,建立员工异常行为台账;

(五)结合案件风险排查要求,做好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情况的上报工作。

第九条 本行机关部门及网点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网点员工日常行为排查职责,具体包括:

(一)掌握员工性格、特长、爱好、经历、家庭环境及背景等基本情况;

(二)关心并帮助员工解决思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及时了解、发现员工异常行为,组织开展日常排查,并在职责范围内查证、分析和报告;

(四)定期向合规管理部报告员工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

第十条 本行机关部门对分管条线员工异常行为管理负有检查、监督、指导、教育、培训等职责。

第十一条 本行综合管理、人力资源、案件防控、监察保卫等岗位工作人员应结合工作职责,持续关注本行员工的异常行为状况,及时向合规管理部反馈。

第十二条 员工之间应履行相互监督职责,对其他员工存在异常行为,应及时向直接领导、合规管理部或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排查事项

第十三条 排查工作重点关注员工两类异常行为:涉嫌案件风险的行为;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风险的行为。

第十四条 涉嫌案件风险的行为,是指可能构成案件风险的可疑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贪污侵占挪用、贿赂、其他犯罪、外部查办等类别。

第十五条 贪污侵占挪用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嫌贪污或侵占本行及客户资金;

(二)涉嫌挪用本行及客户资金;

(三)涉嫌设立小金库或进行账外经营;

(四)涉嫌组织、参与私分本行财产。

第十六条 贿赂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嫌索取、收受贿赂;

(二)涉嫌行贿。

第十七条 涉嫌其他犯罪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二)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

(三)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四)涉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

(五)涉嫌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八条 外部查办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或调查取证;

(二)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性措施;

(三)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其他治安处罚;

(四)被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

第十九条 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风险的行为,是指虽未构成案件风险,但若不及时关注并采取处置措施,可能会发展为案件风险,给本行资金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现、经济往来、社会交往、家庭状况等方面。

第二十条 工作表现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使、胁迫、诱骗他人违规操作;

(二)受他人指使、胁迫、诱骗违规操作;

(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四)串岗、混岗、操作“一手清”;

(五)离岗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六)随意简化、改变业务流程;

(七)不安心工作,经常请假,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或经常擅自离岗、旷工;

(八)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突然无故要求调岗或辞职;

(九)从事重要岗位,在职工作时限超过强制休假、轮岗规定;

(十)故意推脱、延迟、拒绝轮岗、交流或休假;

(十一)故意躲避、抵制录像监控、稽核、检查、审计,或在不合理的长时间内未接受检查、审计;

(十二)隐匿、销毁、篡改业务凭证、记录、账簿、档案;

(十三)违规为自己或为父母、配偶、儿女及其他关系人办理业务;

(十四)违规代客户保管存单(折)、银行卡、印鉴、支票及密码等重要物品;

(十五)违规代客户办理开户、存取款、更换印鉴、购买重要空白单证、签字;

(十六)利用个人储蓄账户或“控制账户”违规存放、过渡、扣划本机构财务费用或客户资金;

(十七)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八)经常在上班时间办理私人的商业事务或交易活动;

(十九)违规操作或业务差错频发,或经常要求同事为其办理业务提供特殊“照顾”;

(二十)已经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因违规违纪受过内部处理处罚,但仍屡教不改;

(二十一)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注资、贷户还贷等融资牵线搭桥,充当资金掮客;

(二十二)个人、家庭经商办企业,私自从事第二职业或在其他金融机构或与本机构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或挂职取酬。

第二十一条 经济往来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本人收入明显不符或超过自身经济能力,参与大额股票、基金、期货、房产、黄金、外汇、收藏等风险投资活动;

(二)利用农商行平台及农商行员工身份,参与集资或介绍集资、高利民间借贷、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经营地下钱庄等;

(三)参与赌博、大额购买彩票,或购买非法彩票,参与赌球、赌马等博彩活动;

(四)收受、索取客户回扣;

(五)借用、占用客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向客户大额借款;

(六)让客户支付或报销不正当费用,或向客户提出其他不正当、不合理要求;

(七)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日常消费与个人及家庭收入明显不符;

(八)利用婚丧嫁娶等事由聚敛钱财;

(九)与客户关系异常亲近或与客户有私人经济往来,向贷款客户借款或为客户垫付贷款利息;

(十)员工及直系亲属账户存在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交往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黄、赌、毒、黑、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

(二)社会关系复杂,与有劣迹、不良嗜好或不明身份的客户、社会人员来往密切;

(三)向有劣迹或不良嗜好的客户、社会人员提供私人借贷、担保。

第二十三条 家庭状况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从事传销、赌博、涉毒等非法活动;

(二)个人、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因从事大额风险投资活动(如经商、炒股、炒期货等)而出现资金紧张或大额亏损;

(三)重大家庭变故造成情绪异常、消极悲观。

第四章  排查方式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分为日常排查、全面排查和专项排查。

第二十五条 日常排查指员工的直接领导或所在部门、网点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对员工是否存在第三章所列事项、员工行为的合规性及引发风险的可能性持续关注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开展日常排查,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行为动态,及时纠正员工的风险行为,是预防和化解案件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员工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教育和引导员工形成良好职业操守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七条 日常排查应结合实际,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日常观察。随时观察、留意员工的言行举止,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二)谈话沟通。通过与员工进行谈话交流,掌握其思想动态及家庭经济、生活、消费、爱好等基本情况。

(三)查阅资料。通过不定期抽查员工考勤记录、工作文件、监控录像及排查台账等资料,了解员工行为动态。

(四)填写问卷。组织员工填写调查问卷,及时了解员工行为状况。

(五)评价反映。与员工所在部门、网点或较为熟悉的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对其进行评价反映。

(六)走访调查。通过走访员工家庭、客户及当地公安、司法、纪检、工商等部门了解情况。

(七)外部监督。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充分利用群众力量开展排查。通过搭建举报电话、投诉信箱、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等诚信举报平台,结合上级监管部门和客户评价、反映等形式,广泛收集线索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日常排查按对象分为高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三个层级。

高管人员指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副行长。

中层管理人员指本行机关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支行行长、副行长,分理处主任、副主任。

普通工作人员指本行除上述人员外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省联社榆林办事处(审计中心)负责本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的日常排查工作;本行董事长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日常排查工作;本行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条线部门及所包网点中层管理人员的日常排查工作;普通工作人员由其所在部门、网点主要负责人进行日常排查。

第三十条 日常排查应持续开展,按照排查层级由相应的责任人定期填写《府谷农商银行员工日常排查情况表》(附件1),并根据排查结果填写《府谷农商银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表》(附件2),及时提交合规管理部。高管人员日常排查结果每年提交一次;中层管理人员日常排查结果每季度提交一次;普通工作人员日常排查结果每月提交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行各部门、网点要认真安排和组织实施日常排查工作,对日常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合规管理部应根据情况及时组织全面排查或专项排查。

第三十二条 全面排查指本行根据行业监管部门、上级机构工作要求及日常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针对第三章所列事项或其他特定事项,集中时间、集中人员、统一组织的跨部门、跨业务条线的全面排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部署开展的全面排查;本行组织开展的全面排查。

第三十三条 专项排查指本行根据日常排查、全面排查及投诉举报掌握的线索和依据,由合规管理部或各业务条线组织的,对重要岗位或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员工开展的重点排查。

第三十四条 本行全面排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适当增加排查频次。对思想不纯,有异常行为苗头的员工重点关注、重点防范。

第三十五条 日常排查发现异常行为或开展全面排查、专项排查时,均应填写《府谷农商银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表》(附件2)。对排查发现的员工异常行为,要及时进行查证核实,并填写《府谷农商银行员工异常行为确认书》(附件3),妥善保管相关查证资料,持续跟踪,动态掌握行为纠正和风险化解的进展情况。对存在异常行为的员工要建立电子台账,填写《府谷农商银行异常行为员工电子台账》(附件4),并根据后期处置结果及时更新台账信息。

第三十六条 排查人员应独立完成排查工作,对排查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严禁对外泄露排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排查工作结束后,排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应实行密封传递,统一交由合规管理部专夹保管。本行合规管理部建立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档案,对排查人员信息进行全面、连续登记。

第五章 报告查证

第三十八条 排查发现员工存在第三章所列异常行为的,由排查人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合规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查证后,确认属实或基本属实的,指导相关部门、网点采取措施处置并化解风险隐患。问题重大的,由合规管理部提出处理建议,报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置意见。

第三十九条 对排查发现的员工异常行为,应通过相关材料、人员了解查证,必要时应与行为人谈话,详细了解思想状况、行为动机及背景情况等。谈话查证要求:

(一)认真听取行为人的说明和解释;

(二)如实全面记载;

(三)方法得当、合规;

(四)不得泄露异常行为信息线索及信访、举报、反映人信息。

第四十条 员工涉嫌下列异常行为的,应直接报告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一)涉及案件风险或事故隐患的;

(二)涉及违纪违规的;

(三)可能有重大不良后果的;

(四)可能涉及群体行为的;

(五)涉及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其他应报告的异常行为。

第四十一条 合规管理部应对辖内员工异常行为排查结果进行查证分析,并将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及处置情况纳入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报告中,定期向本机构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机构报送。

第六章  处置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排查发现员工有可能诱发案件或案件风险的异常行为,应及时采取教育引导、提醒谈话、帮教说服、重点监督、责令限期改正等纠正措施,劝诫、督促行为人及时纠正。

第四十三条 对经查证有异常行为并已采取纠正措施,仍不能控制风险或消除隐患的,应按照《府谷农商银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和《府谷农商银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采取离岗检查、强制休假、调离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置措施化解潜在风险。

第四十四条 对经查证有异常行为并已采取纠正或处置措施,相关风险已经化解或规避的,可对异常行为员工电子台账中相关记录予以清除。

第四十五条 本行应按政策法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异常行为员工,努力将潜在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若异常行为已对本行经营活动、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危害,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置或规避相关风险。

第四十六条 对异常行为已涉及或演变为违纪违规行为的,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行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异常行为监督工作,倡导员工诚信举报。凡通过举报避免或减少损失及不良后果的,根据《府谷农商银行诚信举报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四十八条 本行与各部门、网点的排查责任人签订《府谷农商银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责任书》,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频次开展排查,给予部门、网点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部门、网点评先资格,视具体情况给予该部门、网点案防第一责任人3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员工异常行为隐瞒不报、处置不当,导致不良后果的,给予部门、网点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部门、网点评先资格,并视具体情况给予该部门、网点案防第一责任人警告至撤职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府谷农商银行“九种”人员风险排查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九种”人员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府农商行发〔2014〕2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