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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农商银行诚信举报管理办法(暂行)
2016-07-02 00:00:00.0

 府农银发〔2016〕2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府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畅通、安全、有效的举报、处理、保护及奖励机制,倡导和鼓励员工主动参与合规文化建设,及早发现、堵截和查处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隐患,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制度(暂行)》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诚信举报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举报是指本行员工从捍卫单位及自身权益、维护诚信、主动合规的角度出发,对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的风险隐患,通过指定路径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的行为。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违法行为。本行员工在参加日常社会经济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对本行资产及声誉造成潜在或现实危害的违法行为。

(二)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中所列违规行为,《府谷农商银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办法》所列涉嫌案件风险的行为。

(三)其他损害本行利益,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工作人员检举、揭发本机构或相关人员,触犯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违反职业操守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保护、奖励等活动。涉及外部人员举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行合规管理部是辖内诚信举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举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组织、协调本行诚信举报工作。

第五条 举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诚信举报相关管理制度,并负责解释、修订和具体实施;

(二)畅通举报渠道,做好举报事项的保密工作;

(三)受理、处理举报材料,履行举报工作责任;

(四)组织、协调相关部室按照管理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五)审批并兑现举报奖励;

(六)跟踪、统计、分析并定期上报辖内举报处理情况。

第六条 举报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客观公正,教育引导;当事人回避,为举报人保密;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合规处理;保护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遵守诚信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举报事项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线索。

第八条 举报方式以电话、邮件、信函、来访等形式为主。

第九条 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规事项的具体情节和相关证据。举报人应尽可能使用真实姓名,表明所在单位;对不愿实名举报的,应尊重其意愿,采取匿名或化名方式举报。

第十条 提倡逐级举报。一般情况下,举报人向本行举报管理部门举报,如遇重大事项或举报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向举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本行主要负责人举报,也可向上级举报管理部门直接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应据实举报,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依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行举报管理部门设立“举报接待室”,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在适当位置设立举报箱,在OA办公系统、办公场所宣传栏、公示栏等行务公开区域公布举报方式,并有效利用短信、微信、QQ等信息交流平台,确保举报渠道畅通。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本行举报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按以下程序受理举报事项:

(一)根据举报方式对举报事实逐项登记,填写《府谷农商银行诚信举报登记表》(附件1),对被举报人信息及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要进行书面记录。接受举报人来访举报,应如实记录举报内容,书面记录应由举报人当面签名或盖章确认;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应尊重举报人意愿。

(二)举报资料上加盖本行单位公章,并按年度、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其中来访、来电在《府谷农商银行诚信举报登记表》加盖,来信在信函原件加盖。

第十五条 举报管理部门应自接到举报起3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该举报。

对于举报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认为不需要处理的或者举报内容不属于诚信举报范围的,应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举报事项已被举报管理部门掌握、正在处理或已处理结案的,应登记并在处理完毕后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十六条 对员工匿名举报,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以适当方式将问题反馈被举报人,由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在初步核实的前提下,确定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举报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举报事项。举报电话受理时间为各机构法定工作时间,任何人不得占用举报电话处理与举报无关的事宜。电子邮箱每周查收两次,邮寄信函随收随办,来访即时办理。

第四章 处理流程

第十八条 对于举报反映的问题,举报管理部门应直接办理或转相关机构、部门办理。承办机构、部门及经办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九条 举报管理部门应根据举报反映的具体事项,填写《府谷农商银行诚信举报办理单》(附件2),经相关领导批示后按直接办理、转交办理两种流程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不属于举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及时整理举报信息,按照以下流程转交相关机构、部门办理:

(一)提出举报事项处理意见,并填写《府谷农商银行诚信举报转办单》(附件3),转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调查处理;

(二)转办时所提处理意见分为阅处(酌处)、核查、核查并告知结果三种,凡要求核查并告知结果的举报事项,承办机构、部门应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机构、部门应按照程序及时办理举报事项。一般事项应自接到举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应告知举报管理部门和举报人,说明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转办的举报事项,举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办理情况,督促催办。

督办的情形为:超过办结期限的;虽已报送结果,但经审核不符合办结要求,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的;相关领导批示要求尽快反馈的;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核查结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督办可采用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派人督办等方式进行,并应填写《府谷农商银行诚信举报督办单》(附件4),对相关情况记录留存。

第二十四条 凡要求告知核查结果的举报事项,承办部门应按时向举报管理部门反馈核查结果。反馈材料应按照《府谷农商银行诚信举报核查结果反馈表》(附件5)格式填写,并另附包含核查情况和核查处理建议等内容的核查报告,以此作为相关事件后续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调查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承办机构、部门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采取紧急措施加以阻止,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被举报人预备实施、正在实施或实施后即时被发觉的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

(二)被举报人企图逃跑或在逃的;

(三)被举报人企图毁灭、伪造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举报反映的违规行为情况复杂的,可报经分管领导批准,成立联合调查小组或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查处。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除匿名或化名举报无法答复举报人外,举报管理部门都应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于举报情况不属实的,应向举报人做好说服、劝导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被举报人的行为经查实且符合问责条件的,严格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处理完毕的举报事项,举报管理部门应填写《府谷农商银行诚信举报处理归档单》(附件6),结案归档。

第三十条 举报资料实行“一案一卷、单独立卷”的管理方式,并作为保密资料由举报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档案调阅需取得举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做好调阅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举报管理部门应对本机构诚信举报信息定期跟踪、统计、分析和评估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诚信举报受、办理情况上报省联社合规管理部。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二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工作人员的举报行为,更不得以此侵害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举报受理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遵守以下保密纪律:

(一)建立健全举报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流程的人员责任,严防泄密或遗失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机构、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部门或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前提下开展。

(四)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姓名、所属机构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宣传报道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所属机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或失职的举报受理人员,经查实,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全行员工均应承担诚信举报义务,对违规行为置之不理或包庇隐瞒的,经核实后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经查实存在打击报复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并对打击报复行为予以纠正。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事)一奖”,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规行为的,按一案(事)进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同一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处违规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举报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可单独使用或并用。

第四十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事先未被举报管理部门掌握的,并为机构挽回或减少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机构应按照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直接挽回经济损失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标准为20万元;

(二)直接挽回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标准为10万元;

(三)直接挽回经济损失7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标准为5万元;

(四)直接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700万元以下的,奖励标准为4万元;

(五)直接挽回经济损失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标准为3万元;

(六)直接挽回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奖励标准为2万元;

(七)对本行堵截违规行为、防范操作风险起到积极作用的,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10000元。

第四十一条 经举报人同意,可根据贡献情况授予相应精神奖励,并进行公开表彰宣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