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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内部账户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8-07-19 00:00:00.0

 府谷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内部账户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府农银发〔2017〕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府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工作人员行为管理,有效防范内部案件风险,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内部账户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内部账户监测(以下简称账户监测),是指依托陕西信合反洗钱工作平台,对全行工作人员内部账户交易信息实行持续监测、分析、调查、处置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内部账户是指本行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在陕西信合系统内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本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短期合同、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部机关和分支机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内部账户监测是识别工作人员异常行为的重要手段,结合“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和案防“四项制度”要求,用以加强本行工作人员行为管理,提升案件防控水平。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工作人员内部账户监测由本行案防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

第八条 本行合规管理部牵头、监察室与会计管理部共同配合,负责全行工作人员信息汇总和报送、接收省联社反馈的可疑数据、组织对可疑信息的调查、核实、处置等具体工作实施。

第九条 本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应按时汇总全行工作人员信息,如实反映人员变动情况,并以半年为周期上报《工作人员信息统计表》(附件1)至办事处,保障本行在陕西信合反洗钱工作平台数据衔接。

第十条 本行工作人员要妥善管理自己的结算账户,不得出现随意增开、虚开及出借行为,不得利用个人结算账户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账户可疑数据通过陕西信合反洗钱工作平台自动抓取,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短期内账户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四)短期内账户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五)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六)无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八)其他可疑交易信息。

本款规定涉及“短期”、“长期”、“大量”、“频繁”、“以上”等用语与反洗钱相关制度认定标准相同。

第十二条 除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如发现工作人员账户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可能引发案件的,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采取对应措施。

第十三条 对系统反馈的工作人员账户可疑信息,应由合规部牵头进行分析、甄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与非法集资、过桥资金、借冒名贷款、民间借贷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应及时组织对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论上报办事处。

第四章 处理流程

第十四条 对工作人员账户可疑信息的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并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监测、调查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反洗钱工作人员收到省联社反馈的工作人员账户可疑信息后,应立即报送合规管理部负责人,合规管理部牵头与监察室、会计管理部开展调查,形成结论性意见,及时向办事处填报《工作人员内部账户可疑信息调查表》(附件2)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账户可疑信息调查工作可采取会议质询、实地走访、后台取证等方式开展,涉及部门及营业网点需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七条 会议质询是指调查人员针对省联社反馈的可疑账户信息,现场询问涉事工作人员,对其账户异常原因及可能引发案件风险的异常行为进行核实的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质询会议参加人员由本行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账户监测工作经办人员及被质询对象组成。对本行高管人员、部门负责人开展的质询,由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参加人员。

第十九条 质询会议由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集,合规管理部负责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被质询人应积极配合账户监测工作,按时出席会议并如实回答质询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质询应形成会议记录,并由所有参会人员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相关账户可疑信息不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系统操作人员按照权限规定在反洗钱工作平台进行相应操作,解除可疑标志。经调查核实,相关账户可疑信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系统操作人员按照权限规定在反洗钱工作平台进行标记,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依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经反洗钱工作人员核实后可不予质询,由系统操作人员直接解除可疑标志。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二)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被调查、质询人无故拒绝履行接受调查、质询义务,或出具虚假回复和欺骗行为的,一律移交监察室并建议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相关管理部门或营业网点人员无故拒绝配合工作人员账户可疑信息调查核实、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包庇调查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视造成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工作人员账户监测职责,材料报送存在迟报、瞒报、错报、漏报等情况的,依据反洗钱工作相关规定和处罚办法,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府谷农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作人员信息统计表》

2.《工作人员内部账户可疑信息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