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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合规审查(核)管理暂行办法
2016-07-29 00:00:00.0

府农银发﹝2016﹞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本行)规章制度及法律性文件的合规审查(核)工作,提高审查(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合规,依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及《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制度(暂行)》,结合省联社实际,特制定《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合规审查(核)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文件是指本行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过程中,对内制定并下发、对外出具或接受的产生法律权利义务的合同、协议、信函、证明、声明、承诺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审查(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则和准则要求,对本行业务事项相关规章制度及法律性文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提示,提出合规风险防控措施或建议的行为。

第四条 本行合规管理部负责对业务规章制度及法律性文件进行合规审查(核),并向各部室、各网点涉及法律事项提供咨询。

第五条 合规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审查原则。合规管理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监管部门文件、官方网站和主要媒体等)密切跟踪和收集法律、规则和准则,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其精神实质,按照其相关规定进行合规审查。

二是独立审查原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保证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独立性、并让全行其他部门和员工知晓合规部门职责,合规部门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和接触到相关人员。合规部和业务线条部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和准则识别规章制度中的合规风险,客观真实地揭示风险。

三是加强协作原则。合规部门必须坚持加强协作的原则开展规章制度审查工作。合规部加强与内部其他部门沟通与协作,同时要和外部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互动联系。

四是动态维护原则。银行合规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动态原则进行审查。将最新法律、规则和准则持续告知各业务线条部门,督促其按照需要重新制定、修改和废止现行规章制度。

第二章 审查(核)内容

第六条 本行各部室办理的以下事项提请主管领导审批之前应由合规管理部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查(核),并出具合规审查(核)意见:

(一)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信函、证明、声明、承诺及其它相关文件;

(三)重要的授权决定;

(四)产品和业务创新事项;

(五)向外界披露的重要信息等。

第七条 除第六条以外事项,合规管理部可根据本行领导要求或主办部室需要,提供相关合规审查(核)意见。

第八条 合规管理部设立合规审核岗和法规审查岗,根据审查(核)事项的具体类别指派相关岗位开展独立或联合审查。

第九条 合规审核岗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判断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监管政策等业务性规范;

(二)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完善,操作流程与岗位节点设置是否合理;

(三)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四)业务用语表述是否规范,是否会产生歧义;

(五)是否与本行现行规章制度重复或冲突;

(六)本行规定的其它审核内容。

第十条 法规审查岗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判断并提出审查意见:

(一)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二)制定或签约法律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

(三)是否损害本行的合法权益;

(四)本行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 对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应重点审查(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二)防范和控制法律合规风险的措施是否适当、完善;

(三)涉及的其它合规问题。

第十二条 对合同、协议、信函、证明、声明、承诺等法律性文件应重点审查(核)以下内容:

(一)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相关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合理;

(三)本行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

(四)文件涉及的法律要素是否齐全,相关文件的内容、相互关系是否匹配;

(五)法律性文件签署的前提要求是否落实;

(六)涉及法律合规的其它问题。

第十三条 对产品和业务创新事项应重点审查(核)以下内容:

(一)创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未明确规定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原则和金融交易惯例;

(二)产品和业务的创新是否可能导致产生新的法律合规风险,是否针对这些法律合规风险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

(三)产品和业务交易结构是否完善,交易条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四)操作流程是否严密,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到位;

(五)是否需要履行审批、报告或备案手续;

(六)涉及的其它合规问题。

第三章 审查(核)标准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标准:

规章制度的形式审查主要由业务线条部门合规管理人员在初审时负责把关。审查重点如下:

一是规章制度在体例上一般为总则、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业务权限、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违规处罚、附则等。规章制度总体上应按照上述模式进行编排,采用“章”、“节”“条”的形式制定。审查人员应对规章制度上述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是规章制度在内容上对于需要大篇幅规定操作流程部分,可在规章制度中概况说明并采取实施细则等其他形式进行规范,以突出规章制度的重点,并保证规章制度的相对稳定性。

三是规章制度需要明确关联业务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以利于规章制度的执行。

四是规章制度的修订、解释权一般属于规章制度制定部门,如果是由两个部门共同制定的,应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修订、解释,以避免今后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

五是规章制度应有相应条文明确规章制度的生效日期。

第十五条 实质审查标准: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外部法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

送审的规章制度中明显违反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情况,违反监管当局的“命令性”或“禁止性”的规定,合规管理部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地指出存在的合规风险。如果送审规章制度所涉及内容在法律、规则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或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合规管理部门应按照立法精神提示送审部门其中潜在的合规风险。此外,合规管理部也可向监管部门请示,征求监管当局的意见以后再作决定。

(二)规章制度是否与同位规章制度或上位规章制度之间存在冲突

层次较低的规章制度与层次较高规章制度抵触的,以高层次的规章制度为准。业务线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若果与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应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为准;同层次不同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冲突的,可由制定部门与相关部门自行协商解决;同层级部门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与旧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新制定的规章制度为准。

第四章 审查(核)流程

第十六条 合规审查流程包括业务线条部门初审、合规管理部复审、业务管理部门修改三个环节。

第十七条 主办部室将审查(核)事项提交合规管理部审查(核)之前,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对审查(核)事项进行自审,确保审查(核)事项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审批要求。

主办部室提交审查(核)事项,应填制《合规审查(核)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见附件一),经主办部室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附件送交合规管理部。

合规管理部在收到需审查(核)申请表及相关审查(核)资料后,根据进度及时登记《合规审查(核)登记薄》(见附件二)。

合规部审查(复审)时,应当先收集与规章制度中涉及的重要内容和风险点相关的法律、规则、准则,在研读法律、规则和准则及掌握监管部门立法意图的基础上开展合规审查工作。合规部管理主要对送审的规章制度进行实质审查。

第十八条 对涉及多个部室的审查(核)事项,主办部室应在相关部室会签后提交合规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在审查(核)中发现涉及其它部室职能的,可就有关问题征求其它部室意见。

第十九条 主办部室应如实、全面地介绍、解释有关文件、事项,并对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特殊需求和特殊风险,应主动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 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事项,主办部室应约请合规管理部早期介入,参与谈判及文件起草等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合规审查(核)效率。

第二十一条 合规管理部在审查(核)过程中,可要求主办部室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合规管理部应根据主办部室提供的情况,以相关法律、规则和准则为依据,分析规章制度及法律性文件涉及到的合规性、合法性及法律风险后果,提出审查(核)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一般性审查(核)事项应自收到送审材料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审查(核)事项,应自收到送审材料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需进一步调查、补充资料的法律性文件,经通知主办部室,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核)期限;对紧急文件应优先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复杂的审查(核)事项或法律合规问题,合规管理部应征询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律师等外部意见,作为审查(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审查(核)事项,审查(核)人员应认真听取有关部室业务、管理人员的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必要地了解后,出具审查(核)意见。

第五章 审查(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查(核)完成后,合规管理部应出具《合规审查(核)意见书》(见附件三),意见书应统一编号,由合规管理部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七条 《合规审查(核)意见书》的内容应包括对审查(核)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及有效性的意见,对相关法律合规风险的揭示,以及预防和控制法律合规风险,维护本行合法权益的措施、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审查(核)结束后,合规管理部应将《合规审查(核)意见书》交付主办部室。并将意见书复印,连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九条 《合规审查(核)意见书》仅作为主办部室决策的参考依据,主办部室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

合规管理部认为送审规章制度草案内容需要修改的,主办部门应当按照合规部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主办部门对合规部的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应与合规部门充分协商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高级管理层决定。

合规部门经审查(核)应出具书面的审查同意意见。主办部门在取得该意见后,由办公室按照发文程序办理文件签发手续。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程序比照规章制度的审查(核)流程执行。此外,决定废止规章制度的部门,应当事先考虑该制度废止后是否会出现漏洞。以新制度取代所废止的旧制度,应予以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