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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反洗钱

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试行)
2018-07-19 00:00:00.0

 府农银发〔2016〕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加强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及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网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系统仅指反洗钱监管报送系统。

第四条 反洗钱内控制度是本行防范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反洗钱内控制度目的:

(一)确保国家反洗钱法律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本行及从业人员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

(三)确保本行及从业人员不从事、不参与、不卷入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第六条 反洗钱内控制度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反洗钱内控制度应渗透到所有业务条线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与反洗钱义务相关的所有网点、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审慎性原则。反洗钱内控制度应落实“风险为本”原则,进行洗钱风险防范、审慎经营和合规发展。

(三)有效性原则。本行应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经营管理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建立、修订或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控制度约束的权利。

第二章 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七条 本行成立由行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

各网点反洗钱工作隶属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管理。

第八条 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规定及要求;

(二)审议决定本行反洗钱工作政策、重大事项和工作规划;

(三)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反洗钱工作,根据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

(四)指导本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负责本行反洗钱系统维护、管理工作;

(六)研究解决本行反洗钱工作重大疑难问题。

第九条 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召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二)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

(三)负责对洗钱活动方法、规律和特点进行研究,并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和项目等,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方案;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本行反洗钱信息动态;

(五)负责配合监管机构做好反洗钱调查,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工作,协助司法等有权机关对可疑资金的侦查工作;

(六)负责收集辖内网点反洗钱工作信息,建立和实施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考核工作;

(七)负责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及督促整改工作;

(八)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本行建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定期组织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交流沟通反洗钱工作信息,分析本行反洗钱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改进反洗钱工作措施,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十一条  本行结合实际,制定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相关业务条线之中。

第十二条  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或成员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省联社办事处和当地人民银行进行备案。

第三章 反洗钱工作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三条  反洗钱工作岗位应根据反洗钱工作管理和反洗钱系统操作需要进行设置。

第十四条  反洗钱工作岗位人员应至少包括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反洗钱主管部门和成员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在反洗钱系统中设立的业务管理岗和系统管理岗等。

操作人员包括反洗钱主管部门和成员部门的相关业务人员,以及在反洗钱系统中设立的系统审批岗、审核岗和编辑岗等。

第十五条  反洗钱工作岗位人员及各业务条线岗位人员要协助完成反洗钱相关工作及反洗钱系统操作。

第十六条  本行结合实际,设立岗位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岗到人。

反洗钱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了涉及的部门、指定的岗位,以及具体的职责规定、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第十七条  各网点进行岗位设置或岗位调整时,应及时向本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岗位人员设置实行备份制,岗位人数必须是1人(含)以上。

第四章 反洗钱工作内控

第十八条  本行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落实到本行相关的业务经营和管理中。

第十九条  本行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明确责任。

第二十条  本行建立健全客户识别与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行依据客户特性、地域、业务、行业四类基本要素及风险子项,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第二十二条  本行规范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报送行为,监测涉嫌恐怖融资,报送重大洗钱风险事项报告,防止利用我行进行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防止重大风险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行建立健全了反洗钱宣传制度,加强日常宣传,反洗钱工作人员、临柜人员要做好反洗钱柜面宣传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行建立健全反洗钱培训制度,提高内部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行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协助查询制度,通过反洗钱系统协助各机构对客户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核实和查证。

第二十六条  本行建立健全反洗钱外部协助调查制度,协助人民银行等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相关工作调查。

第二十七条  本行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制定系统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行评估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识别和了解自身面临的洗钱风险。

第二十九条  本行完善洗钱类型分析机制,综合判断洗钱形势和风险分布情况。

第三十条  本行加强反洗钱信息保密措施,确保本行及工作人员在反洗钱工作过程中自觉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防范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

第三十一条  本行建立健全反洗钱稽核审计和专项检查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跟踪整改和责任认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反洗钱相关制度的,将依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对机构和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