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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

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处罚办法(试行)
2016-07-28 00:00:00.0

府农银发〔2016〕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反洗钱政策法规,惩处反洗钱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及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网点)。

第三条 本行及责任人违反国家有关反洗钱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事项,适用于本行反洗钱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及反洗钱监管报送系统(以下简称反洗钱系统)日常操作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章  管理工作罚则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联社将对本行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政策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

(四)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或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账户的;

(五)未尽职履行案例甄别职责的;

(六)未组织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政策,泄露有关信息的;

(八)拒绝提供反洗钱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审计、调查、协查的。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联社将对本行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合有关监管机构及省联社开展各项反洗钱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对辖内机构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整理、汇总、上报反洗钱工作相关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各项反洗钱工作内部组织控制架构的。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机构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包括涉恐融资)报告工作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宣传的;

(七)未按规定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的;

(八)未按规定开展洗钱类型分析工作的;

(九)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考核工作的;

(十)未按规定开展重大洗钱风险事项报送工作的;

(十一)未按规定配合有权机关开展外部协查工作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反洗钱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的;

(十三)未按规定完成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反洗钱工作的。

第三章  日常工作罚则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业务条线岗位人员按每笔/次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每笔/次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或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对反洗钱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协查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完成人民银行或上级机构要求的其他反洗钱工作相关事项;

(七)未妥善保管反洗钱系统用户密码,被他人利用账号操作的;

(八)擅自使用他人账号登陆反洗钱系统进行操作的;

(九)利用系统漏洞违规操作的。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反洗钱系统审批岗按每笔/次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时进行案例审批而导致案例上报逾期的;

(二)未按时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审批的;

(三)未按时填制、上报报表的;

(四)案例审批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当,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客户评级审批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当,导致客户风险等级明显与实际不符的;

(六)白名单审批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当,导致白名单客户与规定不符的;

(七)风险事件审批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当,导致添加的风险事件与实际不符的;

(八)上报报表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当,导致报表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九)未按规定保存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再调整相关资料的;

(十)未尽职履行案例甄别职责的;

(十一)未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反洗钱系统管理员岗按每笔/次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反洗钱工作岗位人员名单设置反洗钱系统各岗位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备案辖内反洗钱工作岗位人员名单的;

(三)未按规定新增、修改、调整反洗钱系统岗位人员的;

(四)未正确设置用户数据组的;

(五)擅自修改、赋予角色权限的;

(六)对反洗钱系统出现的系统性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反洗钱系统审核岗按每笔/次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时审核案例的;

(二)未按时审核客户风险评级,导致评级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三)案例审核时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当,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客户评级审核时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当,导致客户风险等级明显与实际不符的;

(五)白名单审核时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当,导致白名单客户与规定不符的;

(六)风险事件审核时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当,导致添加的风险事件与实际不符的;

(七)未尽职履行案例甄别职责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反洗钱系统编辑岗按每笔/次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时处理信息补录、案例处理、错误回执补录工作的;

(二)未按时处理客户识别、重新客户识别、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工作的;

(三)未及时进行人工新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未按时回复协查信息的;

(五)未尽职履行案例甄别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导致客户风险等级明显与实际不符的;

(七)未按规定打印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再调整相关资料并上报的;

(八)未按规定添加白名单客户,导致白名单客户与规定不符的;

(九)未经查证添加风险事件,导致添加风险事件与实际不相符的。

第四章  重大事项罚则

第十二条 对单月内同类日常工作处罚事项累计处罚3次(含)以上的,除给予以上处罚外,对网点负责人单独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反洗钱系统审批岗单独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单独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行政纪律处罚

第十三条 对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涉及的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同时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考核不合格、警告至开除等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反洗钱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反洗钱工作屡次受到监管部门或省联社通报的;

(二)不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的;

(三)阻挠正常检查审计工作,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对当事网点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及责任人警告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工作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不及时报送的;

(三)发现重大洗钱线索,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四)因违规行为导致洗钱后果发生的。

第十六条 直接参与或协助洗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